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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土地上遷移無主墳墓之程序
一、有關私有土地上遷移無主墳墓之程序:
1.請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墳墓確為無主之證明文件。可去地方法院提告,因無主墓無相對人,訴訟會被駁回,請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判決確定證明文件。
2.土地所有權人墳墓旁張貼公告3個月以上(公告內容需有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3.向區公所申請代為公告3個月(發函全國各鄉鎮市 並公告於官網 公所布告欄 及 所在地里辦公處),若無人異議,向區公所申請核發起掘證明。
二、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3.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4.墳墓(或骨灰甕)相片(現場全景、墓碑或墓基(骨灰甕)至少各一張)。
5.公告相片(前中後)。
6.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影印本。
檔案下載
- 內政部103年11月3日台內民字第1030608958號書函PDF檔案,162.7KB,下載65次,MD5:DC45F206401814BB433C2E53E195BA0C
- 核發起掘證明申請書ODT檔案,25.27KB,下載240次,MD5:5D3D86CE3A203D7B9DD72EA159B21CDC
- 代為公告申請書ODT檔案,21.13KB,下載242次,MD5:F1530D2C5B892974C9DCD232CAD569C0
- 發布日期:2025/09/01
- 發布單位:安樂區公所民政課
-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9/01
- 點閱次數: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