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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服務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應事先填具申請書。
依檔案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閱覽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予駁回: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申請閱覽檔案,應於本所檔案閱覽規則所定時間及場所為之。閱覽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十四時至十六時。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法等相關法令及本所檔案閱覽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物品。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閱覽、抄錄、複製檔案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閱覽、抄錄檔案,每二小時以收取費用新臺幣五十元為原則;
   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二)複製檔案資料,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繳納費用。
申請書填具後,得以書面通訊方式送達基隆市安樂區公所。
地址:基隆市安樂路二段164號二樓。
其他事項:
(一)違反第七項規定,依檔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本所得停止其閱覽或抄錄。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二)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
           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閱覽本所檔案應以使用本所提供之設備為原則;如有使用自備之手提電腦、
           輔助閱讀器材或其他器材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載明,經許可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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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0/08/08
  • 發布單位:安樂區公所綜合行政課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01/09
  • 點閱次數: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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