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社會安全網 急難紓困實施方案 |
1.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2.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3.急難事由發生三個月內申請。 4.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5.申請書及個案認定表。(至區公所填寫) 6.戶籍資料影本(含實際共同生活戶)。 7.急難事實相關證明文件。 |
親自或委辦 |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
1.印章。 2.全戶現戶謄本(申請人及配偶與父母)。 3.全戶除戶謄本。 4.全戶所得稅證明(公所代為申調) 。 5.全戶不動產證明(公所代為申調)。 6.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需有當學期註冊章,如為免蓋章或悠遊卡者,請開立在學證明)。 7.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印本。 8.郵局存摺封面及至申請日最近一年存提款記錄內頁影本。 9.重病者請檢附三個月內醫生診斷證明〈無工作能力〉。 10.在監證明/出監證明 |
親自或委辦 |
低收入戶房屋修繕補助 |
1.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2.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 3.戶內人口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擇一檢附建物登記文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房屋稅單、合法房屋證明或主管機關協助認定為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物證明文件。 5.另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擇一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單。 6.廠商估價單。 7.房屋正面(門牌可辨識)及欲修繕處之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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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兒童生活扶助 |
1.全戶戶籍謄本。 2.申請人印章。 3.申請人郵局存摺影本〈含內頁至申請時半年以上提存紀錄〉。 4.全戶人口之所得稅證明、財產總歸戶證明。 5.全戶人口若有下列情形,請附相關證明文件: (1)年滿十五至十八歲在學生,須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蓋當學期 註冊章〉,夜校生無工作者附切結書。 (2)服刑者,請附在監證明正本。 (3)重病、傷病無法工作者,請附公立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診斷證明書〈三個月內〉。 (4)父母、養父母一方失蹤行方不明者,請檢附警察機關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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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男性也可申請) |
1.最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資料(記事欄不可省略)。 2.申請人印章。 3.申請人郵局存摺影本〈含內頁至申請時一年以上提存紀錄〉。 4.指定年度財稅資料-全戶所得清單、財產查詢清單、稅籍資料、勞保投保明細。 5.全戶人口若有下列情形,請附相關證明文件: (1)高中職以上學生須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蓋當學期註冊章〉。 (2)服刑者,請附在監證明正本。 (3)重病、傷病無法工作者,請附公立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診斷證明書 〈三個月內〉。 (4)身心障礙者須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5)父母、養父母一方失蹤行方不明者,請檢附警察機關證明確已行方 不明達6個月以上其他依各款及欲申請補助之項目檢具細部資料(細部資料可逕洽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
親自 |
急難救助 |
1.印章。 2.全戶現戶戶籍謄本。 3.醫生診斷證明與收據正本或影本。 4.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證明文件。 ◎於急難事實發生二個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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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
1.申請人印章、身分證。 2.申請人、配偶及全部子女現戶戶籍謄本(限最近三個月內申請)。 3.約民國68年手抄本(可看出子女數)。 4.郵局存摺封面及至少最近一年存提款紀錄影本。 5.滿十六歲以上之在學生學生證影本。(若無註冊章,則需開立在學證明) 6.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公所代為查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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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補助 |
1.申請人、代理人印章。 2.公、私立或財團法人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之醫師診斷證明書(應註明需專人24小時照顧)。 3.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4.看護人員身分證及專業證照正反影本。(含在職訓練資料如長期照護終身學習護照) 5.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6.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醫院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僱請專人看護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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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醫療費用補助 |
1.申請人、代理申請人印章。 2.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3.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診斷證明書。 4.最近三個月內之醫療自付費用收據正本。(最近三個月內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超過伍萬元以上,低收入戶老人不在此限) 5.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印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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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老托老 |
1.申請人印章。 2.身分證影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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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居老人 |
1.申請人印章。 2.申請人身分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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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鑽婚表揚活動 |
1.申請人結婚證明文件。(可看出結緍日期) 2.夫妻雙方之身分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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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保 第五、六類保險對象(轉入) |
1.原投保單位之健保轉出單。 2.被保險人身分證及印章。 3.屬眷之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 4.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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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保 第五、六類保險對象(轉出) |
1.被保險人身分證及印章。 2.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
親自或委辦 |
全民健保 第五、六類保險對象(退保) |
1.死亡:死亡證明或除戶謄本。 2.服刑:入監證明。 3.除籍:戶籍遷出國外之戶籍謄本。 4.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
親自或委辦 |
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 |
1.身障者本人及代理人私章、身分證。 2.身障者本人郵局存摺影本(含至申請日最近1年存提記錄內頁)。 3.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 4.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謄本需檢附身障者本人及其子女、父母;另若與身障同戶籍之媳婦、女婿、孫子女也須檢附) 5.戶內年滿15歲以上在學學生證影本。 6.申請人、配偶、所有子女之所得暨不動產(公所代為申請)。 7.其他證明文件: (1)國中以上學生須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本學期已註冊章)。 (2)身心障礙者須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罹患嚴重傷病致不能工作者,附公立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4)行方不明者須檢附警察機關認定確已行方不明達6個月以上之證明文件。 (5)入監服刑者須檢附在監證明。 |
親自或委辦 |
身心障礙者關懷卡免費搭乘市公車 |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證明、身分證、印章、二吋照片一張。 |
親自或委辦 |
身心障礙 生活器具補助 |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1.申請表(至區公所填寫)。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 4.印章。 5.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 6.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應檢附文件如為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應於診斷書開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資料未備齊者,本市各區公所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親自或委辦 |
身心障礙手冊鑑定 |
1.身心障礙者本人、代理人身分證。 2.身心障礙者一吋相片三張。 3.身心障礙者本人、代理人私章。 |
親自或委辦 |
敬老卡免費搭乘市公車(設籍本市年滿65歲以上老人) |
1.身分證。 2.二吋相片一張。 3.申領人私章。 |
親自或委辦 |
身心障礙專用 停車位識別證 |
1.申請人、代理人印章。 2.申請人身分證。 3.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4.汽車或特製機車駕照及行照。 5.申請者為身心障礙之家屬,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必須為同一戶籍﹞。 6.同一戶籍滿二十歲以上人口同意書﹝需簽名蓋章﹞。 |
親自或委辦 |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
1.兒童及父母戶口名簿、印章。 2.父母其中一方之郵局存摺。 3.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影本、綜合報告書影本或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限申請日前一年內有效)。 4.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早期療育特約醫療單位開立之繳費收據正本。 5.低收入戶需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影本(非低收免附)。 6.已屆國小學齡辦理暫緩入學者檢附暫緩入學通知書影本。 |
親自或委辦 |
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 |
1.申請人國民身份證影本。 2.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 3.申請人印章。 4.全家人口其他證明文件: (1)如有15歲以上,25歲以下子女在學者: 檢附學生證影本。 (2)不得在台灣地區工作之外籍或大陸地區配偶:附居留證。 (3)如有服兵役、軍人或替代現役者:檢附服兵役、軍人或替代役現役之證明。 (4)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檢附在監、在押或拘禁證明。 (5)、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未獲,達六個月以上者:檢附報案未尋獲之證明。 (6)、如有重度身障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7)、如家庭人口裡有領取月退俸:需附附月退俸證明或存褶內頁影本。 (8)、父母、子女不同戶或死亡:檢附相關戶藉謄本或除戶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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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救助、收容 |
1.受災戶全戶籍謄本。 2.受災戶戶長私章。 3.消防局火災證明。 4.受災戶戶長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戶長之郵局存摺。 6.居住證明(水災)。 7.受災照片。 |
親自或委辦 |
未滿2歲育兒津貼 |
1.全戶戶口名簿(含父、母、幼兒)。 2.申請人印章。 3.申請人郵局存摺影本。 4.申請若有下列情形,請附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一方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 5.未同時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者,即可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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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歲育兒津貼 |
1.攜帶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幼兒身分證明文件(含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戶口名簿影本) 2.申請人或幼兒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至幼兒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如為委託代申請,受委託者亦請攜帶申請人及受委託者之國民身分證正本) 3.申請若有下列情形,請附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一方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 4.第3名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提供證明文件,以資訊系統查調之戶政資料為準) 5.申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有生理年齡滿二歲至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前未滿五歲之我國籍幼兒。 (2)最近年度之所得均未達申報標準或合併或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前項資格請領本津貼 (1)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於領取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 (2)幼兒就讀於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教學校或準公共幼兒園期間。 (3)幼兒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親自或委辦 |
身障證明(手冊)換補發 |
1.身分證。 2.相片一吋二張。 3.印章。 ※請逕至市政府社會處辦理。 |
親自或委辦 |
身障證明(手冊)地址變更登記 |
1.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 2.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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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裝置活動式假牙補助 |
1.現住本市且設籍滿三年之年滿65歲老人或滿55歲以上原住民。 2.補助類別: 半口補助:上(下)顎健康3齒(含)以下者。 全口補助:上下顎健康3齒(含)以下者。 3.曾已取得各級政府補助中低收入老人假牙補助者三年內不得申請。 4.每人以終身補助上、下顎一次為限。 5.裝置完成後原診治醫療院所提供一年調整服務。 6.請攜帶身分證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開立證明書後,持健保卡至特約醫療院所診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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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自付額補助 |
1.申請對象:凡設籍本市滿三年且實際繼續設籍居住之年滿65歲(原住民55歲)以上市民。 2.補助標準: (1)每人每月最高補助826元,低於826元者核實補助。 (2)保費已由各級政府補助者不再予補助;未達補助額度者,其差額由市府補助之。 (3)補助方式:凡符合補助對象,市府定期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結算後逕付該局。 (4) 檢附文件:檢附印章、身分證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於次月開始給予補助;逾期未申請則不適用修法前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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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者托育養護申請 |
1.身心障礙者身障證明。 2.戶籍謄本(含父母、配偶、子女)。 3.本人身分證、代理人請攜帶身分證、印章。 4.機構開立之入住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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