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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職場霸凌防治)專區

●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

一、為維護公教員工執行職務之安全,避免其權益遭受侵害,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4年7月1日修正全文及名稱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明定各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之組成及任務,俾要求各機關落實執行,以提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保障;增訂職場霸凌之申訴及處理程序規定;及各機關應實施自我檢查、對所屬機關實施定期抽查及專案抽查,並提出改善措施建議,就未改善者,配合訂定課責機制。

二、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規定,各機關應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負責督導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及職場霸凌申訴之處理,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於機關網頁公開。為落實執行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各機關防護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自我檢查執行情形。

●  職場霸凌防治作為及申訴管道

一、防治作為:為營造本所合理友善公務職場,並避免同仁於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之不法侵害,本室業已訂定「基隆市安樂區公所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要點」,以達到有效預防、及時因應的效果。並且積極宣導「和諧友善、杜絕霸凌、人人有責」的職場霸凌防治觀念,並落實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處理標準作業流程。

二、申訴管道:本所設置之申訴電話為:02-24312118-203、申訴傳真:02-24331604、申訴電子信箱:本所人事管理員信箱(kuoaa590630@gmail.com、申訴專用信箱:20402基隆市安樂區安樂路二段164號2樓人事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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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5/12/30
  • 發布單位:安樂區公所人事室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4/20
  • 點閱次數: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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