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於113年12月17日至114年1月15日申請一般替代役後,得於114年2月3日(含)前向戶籍地公所切結申請撤回。 訓練班管理幹部申請期間至114年3月31日,於114年1月16日至同年3月31日以專長資格申請替代役訓練班管理幹部之役男,得於截止申請日(114年3月31日)前撤回。